山西1名副厅级煤企副总因贪腐被判死缓

2013年03月27日18: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3月27日电 (赵静)记者27日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刘仁生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被告人刘仁生原是一名副厅级国企干部,在民间号称“三多”局长,一是钱多,仅受贿一项就达4600余万元人民币;二是房多,仅北京一地就有4套房;三是受贿方式多,其受贿手段多样,涵盖了现有中国刑法中大部分受贿形式,有索贿、有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礼尚往来型受贿,其收受的财物有现金、金银、玉器、字画、房产。

  该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阳泉中院管辖,是目前山西省查办的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指控犯罪14起,移送卷宗40余册,且每起犯罪事实都可独立成案。

  公开资料显示,刘仁生1953年生,曾任潞安矿务局水泥厂厂长、机修厂厂长、运销处处长、潞安矿务局副局长等职,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兼任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刘仁生长期在特大型煤炭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和高炉喷吹煤种的研发及应用工作,主持领导多项科研项目,其中“贫煤、贫瘦煤高炉喷吹技术开发与应用”,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此外,被告人李林英(刘仁生之妻)因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明(李林英之侄)因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准(刘仁生之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潞安集团是山西五大煤炭企业集团之一,其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1月的潞安矿务局,现有总资产1260亿元,职工家属30万人,子分公司75个。两次获得中国“五一”劳动奖状,两次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企业”。(完)

(原标题:山西一名副厅级煤企干部因严重贪腐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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